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往往会伴随着财物给付行为,这种给付,有双方互为给付的,也有单方给付的。在给付的时间上,往往多集中于一段时间内。在双方关系融洽期间,一般不会有财物的返还问题,只有在关系闹僵后,才会爆发矛盾,就财物的性质以及是否需要返还、如何返还产生争议。对于所给付的财物,法律上到底应如何定性,争议颇多,主要的观点有三种,一是民间借贷,一是赠与,一是彩礼。三种观点,各有各的依据,但具体该如何定性,还要结合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借款人到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主张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首先就需要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出借方有举债的意思表示,借款方有借款的意向。在恋爱期间,除了极少数紧急用款的需求才直接表现为借贷,大多数情况的财物给付多表现为表达爱意、节日祝福或者是共同消费,如果要认定借贷就需要查看在交往过程中是否有借贷合意或者事后达成还款意向,否则,很难认定为借贷。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付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恋爱期间的男女,最常见的就是在各种节日“被迫消费”,向对方支付各种费用或者红包;或者在表达爱意,表示歉意的时候,也会支付数额不等的财物;还有各种场合的消费行为,也会表现为财物给付。这些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赠与。
而彩礼则是双方恋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基于各种风俗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在双方关系破裂的时候,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