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人之一醉酒死亡,其他共饮人负连带责任
共同饮酒人对他人醉酒后果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对他人醉酒死亡后果负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2015年,郭某等5人与曹某聚餐并共同饮酒。聚餐结束后,郭某等人将曹某送回单位即离开,次日中午曹某被发现在单位宿舍因醉酒死亡。
法院认为:①曹某聚餐当晚喝酒较多,不久后死亡,期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应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某等5人认为曹某并未饮酒过量,酒后亦未尽到相应注意和照顾义务,轻信不会出现问题而离开,导致曹某最后死亡,故对曹某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②曹某作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曹某自负80%责任,郭某等5人承担20%责任。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劝酒作用大小难以区分,且将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后轻信不会出现问题,未对曹某作出相应安全护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后处于无人照顾危险状态,导致死亡后果发生。判决郭某等5人赔偿曹某近亲属11.9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聚餐饮酒者对他人醉酒后果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醉酒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高院(2017)豫民申2284号“周某与郭某等生命权纠纷案”,见《饮酒致死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河南高院裁定原告周某等诉郭某等五人生命权纠纷案》(刘贵平、孙印),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1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