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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1-4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为形成权

一般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为形成权,意指当事人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而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且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共有物分割只需要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其他共有人即有协商分割的义务。即便协议分割不成,共有人可以诉诸公权力进行裁判分割,其判决即为形成判决,从而结束原有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共有房屋,恋人间恋爱关系的终止可视为《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共有的基础丧失”,符合需要分割的情形。是否分割不以恋人双方均同意为前提,只要一方提出即可分割。

2

   法院裁判分割方法不受当事人

诉讼请求的限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裁判。但在共有房产分割案件中,共有人就房屋分割方法的诉讼请求对法院不具有拘束力,法院就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享有自由裁量权。第一,原告请求分割共有房产,无须就分割方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只要法院认为原告请求分割共有物有理由时,就可以依法进行判决分割,不能将“准予分割”和“定分割方法”作为两个诉来对待。第二,法院判决不受原告提出的共有房产分割方法的限制。原告提出的分割方法仅供法院参考,即便有所不当,法院也不应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分割共有房产的诉讼请求。

二、恋人分手后共有房产分割案件的审查要点

1

   查明房屋的权属情况

01

查明共有人的情况

对于共有人的查明可以通过调阅不动产登记簿予以确定。以下三点需特别注意:

第一,如所需分割的房产是尚属于开发商名下、未办理小产证的商品房,应当追加开发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预告登记人或购买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上载明的购房人为共有房产分割案件的原被告。

第二,如所需分割房产的所有权人/预告登记人/预售合同购房人除了恋人双方外,还有其他共有权人(如恋人的父母等),应一并追加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如所需分割房产的共有人为已婚人士(如:恋人的父亲登记为共有人;恋人一方为已婚人士等),且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未登记为权利人的婚姻另一方应一并追加参加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02

查明房屋的共有性质

一般而言,通过查询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即可获知房屋的共有类型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共有性质不明的房产,由于《物权法》对共有关系推定的规定变更了《民通意见》第88条,故需要注意的是,共有性质的推定应适用共有关系形成时的法律:《物权法》生效前形成的共有关系,其共有性质不明时应适用《民通意见》第88条的规定推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生效后形成的共有关系,其共有性质不明时,应适用《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推定为按份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除外。

03

查明房屋有无权利限制

法院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前,应当先行查明房屋是否被司法查封,是否因附有违章建筑而被限制交易。对于此类不符合转让交易条件的房屋,法院不可通过判决或调解使其转移或变更所有权。共有人对于司法查封有异议的,可另行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对于附有违章建筑的房屋,可给予当事人合理时间去拆除违章建筑,相关部门审核并撤销文件登记后,法院再行分割。

04

查明房屋有无抵押权

通过调阅最新的房屋不动产登记簿,查明涉案房屋是否存在银行等抵押权人或其他等他项权利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对于房屋权利的转移、剩余债务的负担等,应当听取抵押权人的意见。

2

查明房屋的当前价值

房屋的当前价值为房屋的现值减去房屋上的剩余债务(如购房贷款等),故以下两点均需查明:

01

查明房屋的现值

审判实践中,对于房屋现值的确认一般有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当事人协商定价、法院询价三种方式。当事人协商定价及法院询价最为便捷、高效,且无须产生鉴定费用,但以获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虽司法鉴定意见相较询价更为严谨,但其弊端在于:第一,司法鉴定需产生相关费用,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第二,司法鉴定需要一定时间,在房价波动明显的时期,待鉴定意见作出后,房价可能又产生了新的变化,可能造成利益分配失衡。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不同定价方式的优势及弊端,便于当事人作出选择。

如当事人对分割的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诉请,应进行必要的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委托评估的申请。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法官可通过咨询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至少两家)的意见,综合分析后予以酌定,并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02

查明房屋的剩余债务

法院应通过追加抵押权人来获知系争房屋上的剩余债务,并进一步查明债务的本金与利息的金额与计算方式。

3

查明对房屋的贡献情况

01

房屋购买的出资情况

法院应查明购房款(定金、首付款、房屋贷款还款部分等)、房屋交易税费、购房中介费、房屋维修资金、房屋入户费用等购房基本费用的出资情况。

02

房屋固定装修的出资情况

由于房屋固定装修的新旧及好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屋当前价值的确定,因而对于装修房屋的出资情况也是法院需要查明的事实。

4

   查明房屋的居住情况和

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房屋历史上和当前的居住、管理情况,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的查明,将有助于人民法院对由哪方取得房屋形成自由心证。

三、恋人分手后共有房产分割案件的裁判要点

1. 分割方式的确定:折价分割还是变价分割?

《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由于房屋产权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恋人关系和感情基础的断裂,共有房产通常采取折价分割或变价分割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结合诉讼效率原则,以折价分割为多。但如确不适宜折价分割,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变价分割的,也可由双方先行出售共有房产后,由法院对出售所得房款予以分割。

2. 对于采取折价分割的,如何确定由谁拿房?

第一,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对于采取折价方式分割房产的,具体由哪一方取得房屋、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对价,首先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尽量确保取得房屋的一方有偿还剩余购房贷款等债务及尽快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能力。如双方均明确表示不要房产、只要房屋对价款的,或双方均明确表示没有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经济能力的,法院应当引导双方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分割共有房产。

第二,考虑共有份额多少及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一般情况下,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由所有份额较多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对房屋所做的贡献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

第三,考虑房屋的管理和居住情况。如双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较为平均或差距不大,则可从最大程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生活安定及照顾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由历史上长期居住于房屋及当前居住在房屋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为宜。

3. 对于房屋利益分割的考量

恋人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4. 对于未出资的一方,如何合理确定份额?

未出资一方虽事实上未对共有财产作出贡献,但其登记为共有人的现状应视为出资一方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后分割共同共有房产的案件中,根据上海市法院系统的审判实践的惯例,未出资方的份额确定一般以10%到3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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