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
返回网站首页
律师专长
劳动争议案计算方法: 20.83 21.75 加班费 经济补偿 赔偿金 社保损失..
4-17

1、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4季=62.5/季。

3、月工作日=250÷12月=20.83/

4、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时。

 

注:

1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上述计算公式用于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进而判断有无延长工作时间。

2、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5、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月。

 

6、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月)。

 

7、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月)÷8小时。

 

8、计时工资=工资标准×应支付工资的期间(工资标准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9、计件工资=计件单价×计件数量(具体根据实行的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计件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

 

10、提成工资=提成基数×提成系数。

 

11、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双方的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12、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时数×1.5倍。

 

13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倍。

 

14、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倍。

 

注:上述加班费计算基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约定、实际工资结构等因素确定。一般而言,劳动者每月工资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应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5、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

 

注: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故上述表述适用于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未修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的情况,即应休未休年休假期间应按三倍正常工资计,支付正常工资后,额外再支付两倍工资。

16、职工新进用人单位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例如,折算后为4.8,则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4天)。

 

1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劳动者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劳动者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

 

18、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为当月应得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9、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0、违法招用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其他用人单位招用了尚未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原用人单位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21、因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造成的损失:根据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确定。

 

22、因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3、因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4、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造成的损失: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5、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试用期满月工资×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约定试用期2个月并已履行,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6000元,因法律法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可约定一次试用期,则第二次约定2个月试用期属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该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2000元(6000/×2个月);又如,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试用期4个月并已履行,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因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则超出法定试用期期间上限的2个月属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该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2000元(6000/×2个月)。

 

27、试用期工资差额=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中取低者(如果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适用最低工资)-实际支付的试用期工资。

 

28、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用人单位提供10万元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5年,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如果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4年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金为2万元[10万元×5-4年)÷5年)]

 

29、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30、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月)。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31、因违反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包括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工作年限折算的应当补偿的月数。

友情链接:
华律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律师培训网
徐州司法行政网
江苏法院网
江苏司法行政网
中国法院网
徐州交通局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检察院
徐州律师网
沛县人民法院网
沛县司法局
杨志刚律师
15852338558
E-mail:453925024@qq.com
地 址:江苏沛县正阳路81号
(城投御园商务写字楼10层1007室)
微信号:
15852338558
QQ号:
453925024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 苏ICP备17038053号-1      苏公网安备:3203220200020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