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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理赔中,汽车残值到底该谁买单
11-25

在保险行业事故车辆理赔中,有些损失是修复的,如喷漆等这类没有残值;有些是零部件置换,换下来的旧件可再次利用或存在变现价值,这就是残值。按照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车辆残值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也可由消费者买单。


省消委副秘书长蔡浩表示,今年以来,省消委陆续接到消费者质询,保险公司在支付给消费者的车辆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车辆残值费,是否侵权?


7月至9月,省消委联合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全省范围内,对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理赔过程中的侵权问题展开专项调查。此次调查,发放500份消费调查问卷,函询31家保险公司,暗访57家4S店、修理厂。


调查结果显示,九成以上保险公司事先未就残值问题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并达成协商一致,而是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定损单上,直接从支付消费者赔偿金中扣除车辆残值费,强制由消费者支付相应款项。


在调查的全省31家财产保险公司中,除平安保险公司不扣残外,其余保险公司都存在直接扣残行为,如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按更换配件金额(含定损工时费)的2%至5%标准扣残,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按5%至15%标准扣残。


扣残后,95%以上消费者对残值去向不知情,导致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残值费,却最终未得到残值。


不透明不规范,涉嫌“霸王条款”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处理车辆残值问题时,应事先与消费者协商,再按照协商意见处理。而保险公司擅自制定扣残标准,用直接扣残代替‘协商处理’,强行要求消费者支付残值费,违背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省消委消费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曾祥斌表示,保险公司擅制残值费扣除标准,还涉嫌“霸王条款”。


而省消委相关负责人陈胜认为,导致这些问题的最大原因还是基于消费者不知情,行业不规范。


调查结果佐证了这一观念:九成以上消费者对出险车辆存在残值及自身协商选择权利不知情,95%以上的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收取残值费不合理。


“消费者买了汽车全险和车辆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车损全部修理费用;另外,消费者对车辆残值的获得感不强,即使能回收再利用,但消费者很难将残值变现,交由保险公司或者修理厂处理比较妥当。”陈胜表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戴盛仪坦言,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消费者为车辆残值买单没有法律依据。而按照现有的《保险法》以及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车辆残值归属方应该为保险公司,而非消费者。



让消费者不再当冤大头

在多轮会谈协商之下,省消委和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出台相关《处理规范》。


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新平表示,《处理规范》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处理车辆残值问题时,涉及到车辆残值处理方式及扣减金额的,要与被保险人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在双方责任的事故中,双方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意见存在争议时,原则上以责任较大方的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处理意见为主,但不得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在事故车辆残值处理方式上也明确规定:由保险公司回收处置的,不得在赔偿金额中重复扣除残值金额;由被保险人回收自行处理的,经协商折价后书面确认,再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中相应扣除;由承修单位处置的,经被保险人同意,可由保险公司在定损金额中按残值金额扣减承修单位的维修费用。


“车辆残值争议问题在全国普遍存在,湖北此次是破冰之举,希望能通过不断的探索进一步规范行业,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戴盛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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