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某小贷公司起诉王某、谭某、良盛电镀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中,各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谭某确认结欠某小贷公司借款本息200多万,并承诺于2014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等,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了上述和解协议效力。因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某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于2015年5月作出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
后某小贷公司发现,谭某和其丈夫缪某于2014年9月19日与其独生女缪某某签订《协议书》,将其两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缪某某名下,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故,某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谭某将其名下房产赠与缪某某的行为。谭某和缪某某辩称赠与房产系考虑到谭某和缪某将来年老生病等需要缪某某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谭某在对原告某小贷公司负有200余万元的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某房屋产权份额赠与缪某某,已对债权人某小贷公司造成损失。原告依法主张撤销上述行为,于法有据,遂判决撤销谭某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赠与缪某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