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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与城市商品房买卖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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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民蔡某遇到一件糟心事,其通过他人介绍了解到徐某欲将位于太仓市某村的自建别墅出售,便与徐某取得联系,协商后达成购买合意,并交付了定金。正在蔡某憧憬何时搬入新家的时候,徐某却确打来电话告知蔡某房屋不卖了。蔡某气愤不过,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了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徐某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调查后了解到,徐某是太仓市某村村民,经批准获取宅基地建造联体别墅一幢。徐某建好房屋后曾想将其出售,蔡某了解到后双方便达成购房合意,商谈好了房屋总价款,蔡某还向徐某交付了定金20000元。后来徐某不想出售这套房屋了,便电话通知蔡某,并想把20000元的定金返还蔡某。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房屋的转让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专属性,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故对农村房屋买卖的主体具有特别要求,即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且受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能享有一处宅基地情况时才确认有效。蔡某与徐某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蔡某只能要求徐某返还定金20000元,及根据过错承担部分的利息损失,却不能要求徐某适用定金罚则给付40000元。

律师说法

农村房屋买卖与城市商品房的买卖具有不同的要求和特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仅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且受让一方在转让时没有其他宅基地。否则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就不被法律所认可,在拆迁等利益出现时容易产生纠纷,且当出现纠纷时也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故买卖农村房屋需依法谨慎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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